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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食品虛假宣傳常見定性誤區

2022-02-17 梁迪 文章來源:北海市銀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編輯:景雪

 近期,筆者參與了一次執法行動,某商家經營的食品包裝上印有“長期食用本產品,可降低血壓,軟化血管......”等相關內容,有不少執法人員認為商家經營上述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規定,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進行處罰。

筆者并不贊同上述觀點,該觀點屬于法律適用錯誤,在食品包裝上印有疾病預防、治療等功能,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边M行定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進行處罰。

上述執法人員混淆了食品虛假廣告和虛假標簽的概念。那么什么是廣告?法律并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但是實踐中我們可以通過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綜合判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2.《廣告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凡通過報刊、廣播、電視、電影、路牌、櫥窗、印刷品、霓虹燈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刊播、設置、張貼廣告,均屬本條例管理范圍。

3.《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管理范圍包括:

(一)利用報紙、期刊、圖書、名錄等刊登廣告。

(二)利用廣播、電視、電影、錄像、幻燈等播映廣告。

(三)利用街道、廣場、機場、車站、碼頭等的建筑物或空間設置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櫥窗、燈箱、墻壁等廣告。

(四)利用影劇院、體育場(館)、文化館、展覽館、賓館、飯店、游樂場、商場等場所內外設置、張貼廣告。

(五)利用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設置、繪制、張貼廣告。

(六)通過郵局郵寄各類廣告宣傳品。

(七)利用饋贈實物進行廣告宣傳。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設置、張貼廣告

廣告:顧名思義,需要有一個廣而告之的作用,而通過上述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廣告的另一個重要的要素就是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而上述情形商家只是在食品標簽上進行虛假標注,未進行其他形式的宣傳行為,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定性為標簽違法顯然更加準確。

上述誤區,簡單明了,但是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紛繁復雜,各執法人員的知識側重點和執法經驗專業背景存在較大差異,類似的問題時有發生,需要執法人員不斷加強學習,拓寬知識的深度和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