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新食品原料的定義及其發展
2022-01-17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 陳瀟 王家祺 張婧 王君 文章來源:中國食品網 編輯:景雪
隨著食品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食品供應全球化以及對更多食物來源的需求,食品原料的來源、種類和范圍也在不斷擴大。為了規范食品原料的開發和應用,保障食品安全,新食品原料(novel food)在進入市場前通常需要進行評估,批準后才可進入市場銷售。
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我國的新食品原料管理制度大致經歷了食品衛生法(試行)時期的《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食品衛生法時期的《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以及食品安全法時期(2015年修訂)的新食品原料相關規定等3個主要階段。
1983年,我國頒布了食品衛生法(試行),其中第二十二條規定:利用新資源生產的食品必須經衛生部門審批,由此初步確定了新資源食品的基本管理制度。
1987年,為配合食品衛生法(試行)的實施,原衛生部發布了《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對新資源食品審批工作程序作出了具體要求。
1990年,原衛生部修訂了《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制定了《新資源食品審批工作程序》。1995年,食品衛生法正式實施,其中第二十條規定:利用新資源生產食品在生產前須按規定的程序報請審批。
2007年,原衛生部發布實施了《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對新資源食品的定義、安全性評價、申請與審批等進行了規定。同時制定了與之配套的《新資源食品安全性評價規程》《新資源食品衛生許可申報與受理規定》,將行政許可法有關要求融入其中。
2009年,我國頒布實施了食品安全法,其中第四十四條提出,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應向原衛生部提出申請,經安全性評估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方可予以批準。
2013年,原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實施了《新食品原料申報與受理規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重新定義了新食品原料,并修改了審查程序、安全性評價要求。
2015年,我國對食品安全法進行了修訂,在第三十七條保留了新食品原料管理的相關規定。
內涵和范圍相應變化
隨著我國新食品原料管理制度的變革,新食品原料的名稱也經歷了從“新資源食品”到“新食品原料”的變化過程,新食品原料這一概念的內涵和范圍也發生了相應變化。
按照新食品原料定義和范圍的規定,1990年發布的《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中,新資源食品是以食品新資源生產的食品,而食品新資源強調了新發現、新研制、新引進的特性,以此來區別新資源食品和普通食品。
在此定義的規定和指導下,2007年以前批準的新資源食品包含了食品原料,如低聚木糖、海藻糖、蛹蟲草子實體等,也包括了大量終端產品,如天府可樂、振華851口服液、有機鍺飲料等。
2007年修訂的《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對新資源食品的定義進行了修改,包括了4種類別,即:無食用習慣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其分離的無食用習慣的提取物;加工用微生物新品種;采用新工藝生產導致成分或者結構改變的食品原料。在此定義規定下,2008年以來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均是食品原料的形式。
2013年發布實施至今的管理辦法對于新食品原料的定義仍規定了4類,與 2007年《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的定義比較,2013年的管理辦法,刪除了“加工用微生物新品種”,并增加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的類別。
另一項重要變化是,2013年的管理辦法增加了“傳統使用習慣”的定義,即指某種食品在省轄區域內有30年以上作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裝食品生產經營的歷史,并且未載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由于新食品原料的定義是在“無傳統食用習慣”的前提下進行的范圍劃分,此定義進一步明確了新食品原料和普通食品間的界限。
此外,隨著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及相關管理措施的完善,新食品原料同時明確了和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保健食品等的區別。對于已經批準為食品添加劑的物質,不可以再申報新食品原料。
自2009年開始,對于已經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營養強化劑標準》(GB 14880-2012)中的物質,不可以申報新食品原料。原衛生部2009年14號公告明確指出僅限于保健食品原料的物品,不納入新資源食品行政許可的受理和評審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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