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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監管和執法主體是哪個部門?

2022-02-16 文章來源:質量云 編輯:景雪

先來看一起案例:

在禁止區域或者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15日,包括原告在內的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XX花園8棟多名業主同時向常州市武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武進市監局)及原常州市武進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原武進環保局)提交投訴舉報信,反映8棟103號常裕閣飯店無證經營、油煙污染、噪音擾民、違規使用液化氣罐的問題,提出:1. 該飯店無證經營,目前正在補辦營業執照;2. 存在多處環保違法行為:1)違反《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4.2.3與環境敏感目標間距的規定;2)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3)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禁止在商住綜合樓內開設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4)違反《常州市餐飲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應予取締。3. 違規使用瓶裝液化氣,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投訴人要求暫停涉案飯店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的辦理,并對無證經營行為予以處罰。

原武進環保局接原告方投訴后向武進市場監管局發函:X花園屬于商住綜合樓且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建議其落實《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省大氣污染條例》)的相關規定,在發放營業執照時嚴格把關,對該無證無照餐飲店予以查處。后武進市場監管局檢查后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原告訴至本院,以被告未履行《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的職責提出前述訴訟請求。另查明,涉案XX花園8棟103號飯店于2019年4月17日領取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名稱為武進高新區文梅飯店,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丁XX。 

再查明,原告提起本案訴訟的同時另行起訴武進市場監管局要求其履行《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的職責關閉高新區文梅飯店。因機構改革,原武進環保局的相關環保查處職責已并入常州市生態環境局。以上事實,有投訴舉報信、原武進環保局給武進市場監管局的“關于依法查處常裕閣餐飲店的函”、武進高新區文梅飯店工商登記資料查詢表等證據證實。   

【最終裁定】

本院認為,本案包括原告在內的常州市武進區XX花園8棟多名業主向原武進環保局提交的投訴舉報信中反映了涉案飯店存在無證經營、多處環保違法行為及違規使用瓶裝液化氣的問題。

投訴舉報信中反映的涉案飯店存在的問題涉及不同的行政執法領域,鑒于原告在本案起訴時僅針對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的執法問題,同時本院基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設立環境資源法庭并跨區域管轄環境資源案件的通知》(蘇高法[2019]16號)對常州市武進區轄區的環境保護行政訴訟進行集中管轄,但并不具有對投訴舉報信中涉及其他行政執法領域問題的管轄權,本院僅對本案中雙方爭議的被告是否應履行《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監督職責進行審查。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省大氣污染條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筑、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內新建、擴建排放油煙的飲食服務項目。

對于違反該項禁止性法律規定的執法主體,《省大氣污染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一款明確: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可見,《省大氣污染條例》授權各市政府指定該項環保監管職責的執法主體。

為貫徹《省大氣污染條例》,常州市人民政府制定《關于貫徹<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實施意見》(常政發〔2015〕89號),其中八.(四)規定,違反《省大氣污染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而后在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常州市餐飲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第三十二條中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止區域或者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之后,《省大氣污染條例》在2018年進行了二次修訂,但前述授權各市政府指定執法主體的條款未發生變化。

根據上述規定,武進市場監管局對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事項應當履行環保查處職責,而非原武進環保局的職責。同時,因機構改革,原武進環保局的相應職責歸于被告常州市生態環境局,故本案所爭議的事項不屬于被告的法定職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謝某的起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起來看相關規定:

【餐飲開設環保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江蘇省大氣污染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筑、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內新建、擴建排放油煙的飲食服務項目。

【餐飲油煙污染權責】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2015年12月24日):第二條理順管理體制第(七)款,推進綜合執法。重點在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領域推行綜合執法。具體范圍是: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2020年3月):第二十一條、住房城鄉建設部:3. 負責擬訂城管執法的政策法規,指導全國城管執法工作,開展城管執法行為監督。與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地方政府已確定由地方城管負責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燒秸秤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行政處罰工作。

江蘇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2020年12月):第十三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3. 指導城鎮市容管理,與省生態環境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已按法定程序確定由地方城管負責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等行政處罰工作。

【實施行政處罰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江蘇省大氣污染條例》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筑、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內新建、擴建排放油煙的飲食服務項目的,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居民居住區或者公園、綠地內管理維護單位指定的燒烤區域外露天燒烤食品的,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飲食服務業經營者未采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綜上,對于違反該項禁止性法律規定的執法主體,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條(備注:省以下環保部門因實施垂直管理,縣級環保部門不再列入縣級政府序列已為市級派出機構)和《江蘇省大氣污染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要求: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可見,法律和地方法規均明確規定,授權各設區的市級政府指定該項環保監管職責的執法主體。

如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未另外再指定,則對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的規定,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文件通知要求,結合國家、省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事項外,執法主體應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城市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排放的油煙是否超過排放標準作出技術支撐認定,并將認定結果移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并負責按照有關規定,督促餐飲企業安裝油煙在線監測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