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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食品安全職業打假法律適用

2022-02-08 文章來源:武漢大學法律援助中心 編輯:景雪

一、案例引入

      陳某某在李某煙酒副食店購買了五糧液白酒6瓶,并付款5900元,副食店給陳某某開具了增值稅發票。購買過程中,陳某某與副食店老板友好交談,并約定“以后買酒就認準這一家,只要給的價格便宜,就會不斷介紹客人來店內購買”。其后,陳某某以其購買的六瓶五糧液均為假酒,將李某副食店舉報至市場監督管理局,并以其侵害消費者權益為由,將李某副食店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并十倍賠償共計64900元。陳某某提供了購買五糧液酒及編碼展示的完整視頻、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處罰決定書以及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鑒定出具的鑒定證明書。李某副食店了解到陳某某在多家煙酒經營店大量購買酒品,并一一起訴,認為其并非消法保護的普通消費者,其行為屬于欺詐,且鑒定酒品非店鋪出售,不應當賠償。

     法院審理認定,陳某某提交視頻完整連貫,購買過程及展示酒品編碼與送檢涉案酒品一一對應,李某副食店提供的發票并未列明其出售酒品的編碼信息,因而認定陳某某送檢酒品為李某副食店出售。李某副食店未提交涉案酒品的進貨單據,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酒品是從有五糧液分銷資質的進貨商處進貨,應當認定為明知涉案酒水不符合食品安全而繼續銷售,承擔退還貨款并假一賠十的民事責任。

二、問題分析

      上述案例是陳某某的系列案件的其中之一,每個酒品案件陳某都能獲得萬元以上的民事賠償,陳某某通過這種方式可以獲得一筆不菲的收入。這種案件在司法實務中十分常見,而與陳某某類似的人,常被人們稱為職業打假人。職業打假人往往以“凈化市場環境”為由,前往個體經營的商鋪、大型超市等地購買過期食品、酒水等,并通過拍攝購買視頻、購物發票、小票等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司法實務中,有三種常見的打假方式,第一類是通過在超市大量購買過期食品,并對這些小額商品一一提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訴訟,要求每一商品1000元的法定賠償數額;第二類通過在個體副食店購買數額較大的名煙名酒,并進行真假鑒定,以表明的商標與其內容不符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要求假一賠十;第三類通過購買的食品產地不符合檢疫標準、食品包裝規定的保質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保質期范圍等進一步的食品標準運用,達到其打假目的。

      在此類案件中,不同地域的法院往往有其不同的支持標準,武漢地區的法院大多會支持退一賠十的訴訟請求,而北京地區的法院常以打假人雖然屬于消費者,但具有高于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且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而僅支持退還貨款的訴訟請求。江蘇省地區的法院常認定職業打假人為牟利性打假,屬于知假買假而非一般消費者范疇,因而不支持打假人的訴訟請求。 

三、合理性探討

     (一)打假人是否是消費者,是否受到保護

      從上述不同地區司法實務中不同的認定方式可以看出,對于打假人是否為消費者范疇的認定是不完全統一的??隙ㄕf支持打假人的消費者身份,認為消費者是與生產經營者相對的概念,只要其購買商品不是用于生產和經營,即可認定其為消費者。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鄂01民終618號民事判決書為例,其認為被告無法出具證據證明原告非消費者身份,且無論原告是否知假買假,均不影響其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主張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而否定說否定了打假人的消費者身份,認為其以盈利為目的的牟利性打假不符合消費者的保護范圍。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蘇民申6185號民事裁定書為例,法院認為原告多次購買并提起訴訟的行為可以構成牟利性打假,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的情形。另有折中的觀點,以(2019)京0113民初18411號判決書為例,法院認為消費者是相對于生產經營者即生產者和銷售者的概念,法律并沒有對消費者的主觀購買動機作出限制性規定,未規定“職業打假人”不受其保護,亦未規定“職業打假人”并非消費者,但原告多次就涉案酒水提起訴訟,可以認定其具有高于一般消費者的識別能力,其應當屬于《食品安全法》148條后半段規定的“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钡那樾?,因而一次為由駁回原告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筆者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而在通常看來,消費者是相對于生產經營者即生產者和銷售者的概念,法律并沒有對消費者的主觀購買動機做出限制性規定,未規定“職業打假人”不受其保護,亦未規定“職業打假人”并非消費者,只要不是為了生產經營需要購買的,就應當認定為消費者。

     (二)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是否合理

     “退一賠十”的法律規定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瑕疵的除外。”這一懲罰性賠償的目的在于“懲罰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或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這一性質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更好地保護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補償他們在財產和精神上的損失,威懾不安全食品的生產和經營。同時也借由豐富的賠償金獎勵私人提起訴訟,將不法行為人繩之以法?!憋@然這里采用如此高額的懲罰性賠償,而非一般民事責任的損害填補原則,是在于食品安全對于我們每一個人的攸關價值,及其關切整個社會的重要性。

      但應當注意到的是,適用“退一賠十”有三個不可或缺的條件,一是生產或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二是消費者受到損害;三是經營者為明知,生產者為無過錯責任。食品安全標準的認定既包括食品本身,也包含其產地、商標標識與外包裝是否相符,保質期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等;經營者的明知則往往關乎經營者的購貨渠道是否正規、是否盡到了應盡的審核鑒定義務;而對于消費者遭受損害,在司法實務中,往往不以損害的切實發生為必要要件,處于威懾生產者和經營者的目的,往往只要食品存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問題,消費者即可以該條提起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請求。

      而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55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边@一規定又賦予了消費者“三倍賠償”的請求權,構成該懲罰性損害賠償也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一方是經營者,一方是消費者;二消費者是以消費為目的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三經營者實施了欺詐行為,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断M者權益保護法》與《食品安全法》在效力范圍和調整對象上存在重疊和交叉,不存在位階順序的不同,無法簡單套用“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規則,屬平行的同位階規范。兩部法律分別賦予消費者“三倍賠償”和“十倍賠償”兩個請求權,雖均為懲罰性賠償,但給付內容和構成要件并不完全相同,因而在構成要件均得以滿足的情況下,法律即賦予了消費者選擇適用的權利,也即發生了“擇一行使的請求權聚合”,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選擇適用的懲罰性賠償規則。

      那么在職業打假人所涉及的“知假買假”問題中,顯然無法滿足兩類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其無法構成欺詐,因而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三倍賠償的規定。根據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庇纱丝梢?,“知假買假”不可以成為“退一賠十”的抗辯事由。因而職業打假人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主張“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也體現了司法對這一行為及所帶來的凈化市場的威懾效果的支持態度。

      但在特殊個案中,打假人通過釣魚執法的方式牟取極為高額的利潤,不僅使商戶背上沉重的賠償負擔,更擾亂了市場正常的經營秩序,這樣的打假行為應當如何定性呢。打假人柯某在武漢白沙洲大市場的多個商戶處尋找產自美國某地的進口牛肉,因小本經營的個體商鋪大多從未出售過此種價格較為高昂的進口牛肉,在柯某提出要求后,經營者通過不同途徑為柯某購進了此類牛肉并售出,總計價格28萬元??履迟徺I后,以此類牛肉產自瘋牛病疫區,商家出售的牛肉未有檢疫合格證而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并十倍賠償共計三百萬元。法院支持了柯某的訴訟請求。后經柯某打假的商戶以詐騙為由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并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對該案仍在審理中。在這一案例中,柯某的打假行為可以被形容為“釣魚執法”,而個體經營的商戶直接背上了300萬元的賠償金額??履承袨榈挠院蛯κ袌鼋洜I秩序的擾亂、對消費者基本誠信否定都令人唏噓,其十倍懲罰性賠償所產生的社會價值,筆者認為也有待商榷。

四、維權小啟發

      最后,通過上述職業打假人的行為,對于我們來說的啟示也是顯而易見的。

     (一)對于普通消費者

      對于我們普通消費者來說,在我們的權益被侵害,我們常常畏懼于維權、息事寧人時,已經有這樣一種職業由此牟利,我們為什么還不趕快拿起法律的武器,堅定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呢!食品安全與我們的健康息息相關,在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的今天,法律已經為我們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極為堅實的武器和后盾。我們只需要提升自己的證據意識和維權意識,例如在購買時要求開具發票并檢查標明商品編碼、網購時錄制好開箱視頻,發現食品問題,果斷通過與商家協商、投訴、起訴等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對于商家提出的要求

      對于經營的商家來說,此類打假行為不僅會使其背負數額不菲的賠償責任,更會影響信譽,直接導致經營收入的下降。為了避免此類事件發生在自己身上,無論是個體經營的小商鋪還是規模較大的商場超市,請提高對自身的要求,定期檢查貨品的生產日期,防止過期食品流出,明確進貨渠道,對進貨來源、進貨單據、進貨資質以及貨品的安全標準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在貨品出售時對出售貨品的編號進行明確的核對和記錄,從自身起預防此類打假案件對自己的不良后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五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